(2017)苏0206民初3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3321张忠山与杨如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山,杨如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3321号原告:张忠山,男,1973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培虹(受张忠山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惠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如义,男,1966年6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山与被告杨如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张忠山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忠山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忠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张忠山负担。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