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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庄肃川、山东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肃川,山东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庄肃川,男,195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山东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开元东大道。法定代表人:薛邦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肃川与被执行人山东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总对总查控,经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均无财产登记信息;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