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某、张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生于1988年02月08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张某,女,生于1992年12月24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无法履行,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