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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恢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焕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焕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15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978号。法定代表人孙世良,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伟,该公司西江支行主任。被执行人孙焕杰,男,1960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焕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16)吉0521民初7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延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