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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维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佳,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535号申请执行人李维佳,男,1957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锦山镇。被执行人杨军,男,1983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锦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23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维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2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生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