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4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关亚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4执异3号异议人:关亚红,女,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在执行胡利人与关亚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关亚红于2017年6月1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关亚红称其与胡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其与胡利人无任何关系,是王锦民盗用异议人的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异议人从未支配和使用过卡中的资金,王锦民已经犯罪并经南京市浦江区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另异议人向本院提交宁浦检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复印件一份。本院依法对其提供的证据审查认为该证据与本案的执行无关联性。故关亚红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关亚红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胡 东 陆审判员 方 优 华审判员 高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