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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曹俊虎与张艳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俊虎,张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074号申请执行人曹俊虎,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艳平,女,198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俊虎与被执行人王张艳平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1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执行人张艳平所有的小型越野车一辆;查封申请人曹俊虎提供担保的小型轿车一辆。车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俩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法院(2017)陕0821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