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24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沽源县人民法院、高向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沽源县人民法院,高向星,金贵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4执174号申请执行人沽源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平定堡镇西围子。法定代表人祁铭,该院院长。被执行人高向星,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金贵喜,男,196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沽源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高向星、金贵喜罚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查找不到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成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