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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牛学园与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学园,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864号申请执行人:牛学园,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奇瑞大厦415室。法定代表人:郭廷州。本院在执行牛学园申请执行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611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原广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