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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董玉震与秦皇岛开发区飞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震,秦皇岛开发区飞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9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董玉震,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秦皇岛市青龙县,证件号码×××。被执行人秦皇岛开发区飞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联系电话85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冀0391民初567号[仲裁裁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秦皇岛开发区飞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皇岛开发区飞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劳务合同纠纷款50.0元,但被执行人秦皇岛开发区飞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秦皇岛开发区飞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秦皇岛开发区飞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账号为×××内的存款2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孙文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