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与谢珍、王文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谢珍,王文生,周长富,罗立芹,XX,张保国,姜桂英,于博扬,周志敏,于宝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负责人:陈志强职务:行长地址:建三江铁北区。被执行人:谢珍,女,汉族,1975年3月13日出生,住址二道河农场家属区。被执行人:王文生,男,汉族,1970年3月27日出生,住址二道河农场家属区。被执行人:周长富,男,汉族,1956年8月15日出生,住址二道河农场家属区。被执行人:罗立芹,女,汉族,1956年2月7日出生,住址二道河农场家属区。被执行人:XX,女,汉族,1957年11月1日出生,住址二道河农场家属区。被执行人:张保国,男,汉族,1974年11月2日出生,住址二道河农场家属区。被执行人:姜桂英,女,汉族,1978年4月9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浓江农场。被执行人:于博扬,男,汉族,1977年5月19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被执行人:周志敏,男,汉族,1981年5月19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被执行人:于宝珠,男,汉族,1955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55年9月16日出生,住址二道河农场家属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与谢珍、王文生、周长富、罗立芹、于宝珠、XX、张保国、姜桂英、于博扬、周志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义审判员 张 婷审判员 庄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