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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山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勃岳,黄铜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404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山某某,男,汉族,1991年9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1962年10月2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山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私下协商,被执行人已自动支付赔偿款2708元,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404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超 审判员 王西省 审判员 刘保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伟康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发意见: 审核意见: 核稿意见: 事由: 执行裁定书 拟稿: 杜伟康 发送机关:双方当事人 发文:(2017)陕0404执911号 年 月 日封发 申请执行人山勃岳,男,汉族,1991年9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渭阳镇杜家堡村103号,身份证号码:610404199109051058。 被执行人黄铜川,男,汉族,1962年10月26日出生,住咸阳市秦都区秦皇北路98号内集体户,身份证号码:610402196210260819。 申请执行人山勃岳申请执行黄铜川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私下协商,被执行人已自动支付赔偿款2708元,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404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超 审判员王西省 审判员刘保祥 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杜伟康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17年6月24日9时40分 地点:执行局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董超审判员刘保祥王西省 书记员:杜伟康 评议:申请人山勃岳申请执行黄铜川健康权纠纷一案 记录如下: 董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私下协商,被执行人已自动支付赔偿款2708元,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故该案执行终结。二位有什么意见。 刘保祥:我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终结这一案所依据的法律文书的执行。 王西省:我同意刘保祥的意见,终结这一案所依据的法律文书的执行。 董超:我同意二位的意见,在没有其他补充。 终结本院(2017)陕0404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