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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方建华与朱平英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建华,朱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方建华,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朱平英,女,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建华与被执行人朱平英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平英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唐发审判员  王望喜审判员  方显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飞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