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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党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073号原告:党某,女,生于1974年12月12日,汉族,住社旗县。被告:张某,男,生于1977年3月29日,汉族,住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某负担。审 判 长  宋兴林审 判 员  李 建人民陪审员  赵 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兆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