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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130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甄小强、李惠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小强,李惠洁,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302号之四申请人甄小强,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被执行人李惠洁,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三教盛世华庭松涛园4号楼2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69245764.法定代表人:李立芬,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甄小强与被执行人李惠洁、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李惠洁、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偿还甄小强借款本金370万元,并从借款之日起(2016年2月6日)按照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503执13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杨硕欣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赫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