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执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白浪与刘栗瑒、武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浪,刘栗瑒,武晓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585号申请执行人白浪,男。被执行人刘栗瑒,男。被执行人武晓蓉,女。本院执行的白浪与刘栗瑒、武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4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刘栗瑒、武晓蓉向申请人白浪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从2015年5月1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20元,申请执行费3340元。但被执行人刘宏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5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