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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8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柴育山罚金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8执155号本院移交执行柴育山罚金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柴育山尚在服刑。经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428执1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员曹鹏程执行员  张俊红执行员  刘卫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尚莹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