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8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柴育山罚金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8执155号本院移交执行柴育山罚金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柴育山尚在服刑。经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428执1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员曹鹏程执行员 张俊红执行员 刘卫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尚莹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