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802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普洱茂申废旧物资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与王传斌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洱茂申废旧物资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王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597号申请执行人普洱茂申废旧物资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5695133-1)。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南郊柏枝寺。法定代表人朱江俊,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传斌,男,生于1974年1月2日生,回族,本科文化,曲靖市马龙县人,个体户,现住普洱市思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普洱茂申废旧物资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传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王传斌向申请执行人普洱茂申废旧物资开发利用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517809.40元,资金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5年8月31日起本金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8978.00元,执行费7668.00元,合计534455.4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传斌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7)云0802执59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何春玲审判员 胥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能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