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山丹花申请执行吉木斯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丹花,吉木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447号申请执行人山丹花,女,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吉木斯,女,1984年3月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本院在执行山丹花申请执行吉木斯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润 林审判员 张 金 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 都 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