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宗广明与李道英、杨桂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广明,李道英,杨桂侠,李宝来,李娜娜,李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617号原告:宗广明,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明旺,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道英,女,193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桂侠,女,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宝来,男,199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娜娜,女,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艳,女,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宗广明与被告李道英、被告杨桂侠、被告李宝来、被告李娜娜、被告李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宗广明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广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宗广明负担。审 判 长 储士宏审 判 员 姜 鹏人民陪审员 桂春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亚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