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执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吉维芳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维芳,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1423号申请人吉维芳,女,1964年7月8日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张伟,男,198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本院在执行吉维芳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存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静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