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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贾春生与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异24号案外人贾春生,男,汉族,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学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诉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贾春生于2017年6月20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贾春生称,我于2015年3月24日,购买了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造的遂平澜湾壹号小区的*号楼*单元*层西户一套住房。现因贵院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解除对上述两套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2015年3月24日,购买了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造的遂平澜湾壹号小区的*号楼*单元*层西户一套住房。我院在审理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诉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10月22日我院作出(2015)遂民二初字第00275号民事裁定书,将上述争议房屋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房产,虽系被执行人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造的,但在我院查封之前,该房产已被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转让给案外人贾春生,因此,案外人贾春生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造的遂平澜湾壹号小区的*号楼1单元*层西户一套住房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万 伟审判员  贾耀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