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执2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郭晓蓉与朱家容、涂家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蓉,朱家容,涂家兰,翟国华,宜昌盛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执2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晓蓉,女,汉族,1971年5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梁修民,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一平,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朱家容,男,汉族,1971年7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涂家兰,女,汉族,1972年7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翟国华,男,汉族,1966年11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姜堰市。被执行人宜昌盛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公园路12号。法定代表人程启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郭晓蓉申请,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晓蓉与被执行人朱家容、涂家兰、翟国华、宜昌盛瑞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石涛审判员 杨 楠审判员 苏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