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执47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常州市重科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佳亚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吴建芳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重科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佳亚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吴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4765号之三申请人常州市重科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进纺织工业园轻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794913621。法定代表人:王云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佳亚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进纺织工业园轻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49424120Y。法定代表人:吴建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建芳,女,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常州市重科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佳亚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吴建芳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苏0412民初5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佳亚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吴建芳应给付金钱人民币13685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佳亚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吴建芳在本院案件多,厂房土地已经进入评估阶段(另案处理中,)名下登记的房产、土地于2016年11月25日被本院依法查封叁年,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除此外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00000元,其中,本金100000元,利息0元,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0元,尚未执行到位126852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在评估拍卖的房产土地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412民初5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陈 波审判员 熊金明审判员 张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包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