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桂莲、吴国恩、吴国强、吴兰云与被执行人吴国会、包俊英共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会,包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6执532号申请执行吴桂莲申请执行吴国恩申请执行吴国强申请执行吴兰云被执行人吴国会被执行人包俊英申请执行人吴桂莲、吴国恩、吴国强、吴兰云与被执行人吴国会、包俊英共有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民终155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给付义务。经合议庭评议,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民终1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峰审判员 高月鹏审判员 邵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