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莲执民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绍森、叶菊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绍森,叶菊仙,余烁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丽莲执民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杨绍森,男,1948年7月26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叶菊仙,女,1963年11月19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余烁求,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住莲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丽莲商初字第006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余烁求所有的在银行存款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伍佰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梁三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