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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与徐风凯、连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徐风凯,连莲,李增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61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住所地:邢台桥西区。法定代表人:任维真,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鲁,河北自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风凯,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广宗县,被告:连莲,女,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宣武区,被告:李增猛,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广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与被告徐风凯、连莲、李增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撤诉。审判长  闫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