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23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商南县湘河镇人民政府因林业行政确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商南县湘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20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商南县湘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吴恒,镇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商南县湘河镇人民政府因林业行政确权纠纷一案,已经洛南县人民法院(2015)洛南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被告商南县湘河镇人民政府2014年5月9日作出的湘政方(2014)29号文件《湘河镇人民政府关于莲花台村李某某与李长彦林权纠纷的处理决定》;二、由被告商南县湘河镇人民政府对原告李某某与第三人李长彦之间的林权纠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商南县湘河镇人民政府承担。判决后,被告商南县湘河镇人民政府对判决不服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商中行终字第000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商南县湘河镇人民政府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督促被告湘河镇人民政府对李某某和第三人李长彦之间的林权重新确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已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商南县湘河镇人民政府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商南县湘河镇人民政府依照规定程序按期依法对申请人李某某与第三人李长彦之间的林权纠纷重新确权并作出湘政发(2017)14号《湘河镇人民政府关于莲花台村李某某与李长彦林权纠纷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并送达。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湘河镇人民政府履行到位,并由申请人李某某领取。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商南县湘河镇人民政府承担。经本院审查本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洛南县人民法院(2015)洛南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勇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