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荣、张明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张明丽,赖武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刘荣,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申请执行人:张明丽,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赖武陆,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申请执行人刘荣、张明丽与被执行人赖武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一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1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63633.16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文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礼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