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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吕保利、杨五军、杨宁军、杨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保利,杨五军,杨宁军,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247号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南段78号,机构代码73550433-0。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理事长。被执行人吕保利,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五军,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宁军,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涛,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吕保利、杨五军、杨宁军、杨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2执2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幸福审判员  王兴瑞审判员  尚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