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与蔡文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蔡文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10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蔡文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蔡文玉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长国安证经字第4190号公证书,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吉0102执110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宇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