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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与蔡文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蔡文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10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蔡文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蔡文玉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长国安证经字第4190号公证书,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吉0102执110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宇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