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俞莹与胡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俞莹,胡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651号申请执行人李俞莹,女,1972年8月8日生,彝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高中文化,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胡伟,男,1984年7月25日生,哈尼族,住普洱市思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俞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802民初4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胡伟向申请执行人李俞莹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申请执行费1444.00元,合计104344.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胡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7)云0802执65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何春玲审判员 胥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能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