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4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国安与被执行人金玉实、金正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国安,金玉实,金正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913号申请执行人沈国安,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宁安市农行家属楼。被执行人金玉实,女,朝鲜族,无职业,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被执行人金正根,男,朝鲜族,无职业,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本院在执行沈国安与金玉实、金正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国安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84执9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林审 判 员 姜宏远人民陪审员 孟庆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