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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异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重庆美华光电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与重庆富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美华光电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重庆富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异53号申请人:重庆美华光电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谭光权。被申请人:重庆富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施家梁村大石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71779892N。法定代表人:吴国均。本院重庆美华光电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保全重庆富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渝0109执保294、468号]中,被保全人重庆富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保全异议,现被保全人重庆富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异议。经审查,重庆富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保全人重庆富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保全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勇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宋帅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敏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