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端生、铅山县鹅湖镇公果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端生,铅山县鹅湖镇公果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30号申请执行人黄端生,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上饶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铅山县鹅湖镇公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铅山县鹅湖镇公果村。法定代表人林仟良,男,铅山县鹅湖镇公果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端生与被执行人铅山县鹅湖镇公果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铅山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赣1124民初5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端生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铅山县鹅湖镇公果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房产所有权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黄端生与被执行人铅山县鹅湖镇公果村民委员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正刚审判员 詹润鸿审判员 余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