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石永财与刘汉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永财,刘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石永财,男。被执行人刘汉兵(又名刘汉斌),男。本院在执行石永财与刘汉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陕0802民初351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汉兵应向申请执行人石永财支付货款人民币325164、受理费2260元、执行费316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刘宏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6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