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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林芳、秦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芳,秦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林芳,女,1984年7月1日生,汉族,广西北海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秦XX,男,1982年12月19日生,汉族,桂林市人,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民终1862号民事判决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民终18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兴华审 判 员  莫达志代理审判员  黄克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萝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