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丁立新与牧仁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立新,牧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1312号申请人丁立新,公民身份号码×××,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牧仁,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申请人丁立新与被执行人牧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626民初22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丁立新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内0626民初22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赵 娟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鸿 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