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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060号原告:张某某,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范某某,女,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25日,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超人民陪审员  吴学龙人民陪审员  杨祥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桐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