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060号原告:张某某,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范某某,女,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25日,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超人民陪审员 吴学龙人民陪审员 杨祥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桐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