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23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1595潘龙刚与周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龙刚,周庆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3民初1595号原告:潘龙刚,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告:周庆国,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原告潘龙刚诉被告周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龙刚,被告周庆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龙刚诉称,原被告属朋友关系。被告因急需要资金,于2014年1月7日向原告借款9万元,保证4个月内返还,逾期按照5%计息,4个月利息为18000元,被告将本息共计108000元合计在一起向原告出具借条。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9万元及其逾期利息68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到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周庆国辩称,原告实际借款给被告是6万元,当时约定5分利息,其中3万元是利息。被告于2015年4月份经案外人孙广金返还��告4万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7日,被告周庆国向原告潘龙刚借款9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4个月,4个月利息为18000元,逾期返还按照5%计算利息。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予以证实。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的部分内容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周庆国辩称,被告向原告实际借款是6万元,后被告已经他人返还原告4万元。对此,原告不予认可。因被告未举证证据证实其辩解,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在本案中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9万元,约定4个月返还,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本院对原告要求���告返还借款9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借款4个月利息18000元,并约定逾期后按照5%计算利息,现原告主张从被告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照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庆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潘龙刚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90000元,从2014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6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王德军代理审判员  王 辉代理审判员  梁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志伟履行账户账户名称:灌云县人民法院账号:53×××77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生效。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