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3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219号申请人马某某,女,1953年12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原住禄丰县金山镇南雄村委会。被执行人张某,男,1987年12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原住昆明市西山区张家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方某某,女,1991年5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原住禄丰县金山镇南门街,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马某某诉张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某、马某某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马某某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723元,合计20723元的债权均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林审判员 张利宏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玉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