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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何王春与陈天其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王春,陈天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7执51号申请执行人:何王春,女,1943年4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被执行人:陈天其,男,1976年8月1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现已死亡。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7民初20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何王春申请执行陈天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天其遗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陈天其返还何王春借款150,000元及利息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00元、执行申请费2,19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天其已死亡,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王春同意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被执行人的继承人继承被执行人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强审判员 杨胜辉审判员 曾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佳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