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刘某、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刘某,张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3080号原告:张某1,男,1969年1月16日生,汉族,住玉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莹,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某,女,193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玉田县。被告:张某2,男,197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某1与被告刘某、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张彦龙的下列遗产:位于玉田县玉田镇繁荣小区17栋3单元202室的房屋(估值月48万),其六分之一约8万元归原告所有;存款(月6万元)其三分之一即2万元归原告。2、依法分割张彦龙的死亡抚恤金(约15万),原告应分得5万元。事实和理由:本案被告刘某与被继承人张彦龙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二子,章子原告张某1,次子被告张某2。张彦龙于2017年2月12日因病死亡,其有三个继承人即本案原告及二被告,张彦龙生前与被告刘某于2000年购置了位于玉田县玉田镇繁荣小区17栋3单元202室的房屋一套,该房产的二分之一系张彦龙的遗产,原告应分得其中的六分之一,按市价折算约为8万元。张彦龙于被告刘某均系退休干部,其共同存款中的二分之一系遗产,原告应分得张彦龙遗产中三分之一约2万元。张彦龙院系现经委退休干部,其死亡抚恤金约15万元,属于原告于二被告共有,应依法予以分割。被继承人张彦龙死亡后,其遗产由二被告占有,应予分割。张彦龙的死亡抚恤金为原告于二被告共有,应依法分割。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本案原告张某1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本案原告张某1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张某1待取得民事主体权利后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原告张某1的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建华人民陪审员 翟久强人民陪审员 刘全会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