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呼格吉乐图申请执行聂六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格吉乐图,聂六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呼格吉乐图,男,汉族,56岁,现住乌拉特前旗白彦花镇。被执行人聂六小,男,汉族,44岁,现住乌拉特前旗先锋镇西坝头二社。本院在执行呼格吉乐图申请执行聂六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1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艺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