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柳小宝与刘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小宝,刘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447号申请执行人柳小宝,男。被执行人刘宏伟,男。本院执行的柳小宝与刘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陕0802民初7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柳小宝于2017年2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1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率),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200元、申请执行费3380元。但被执行人刘宏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4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