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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爱敏、王建彬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敏,王建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600号申请执行人李爱敏,女,汉族,1970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王建彬,男,汉族,1982年9月19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李爱敏申请王建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爱敏于2016-10-2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建光执行员  王兵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