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勇与王立波、马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王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541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64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被执行人:王立波,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被执行人;马影,女,197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本院在执行张勇与王立波、马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382执5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李国斌审判员 高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功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