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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箴、陈菊、李永显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部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杨箴,陈菊,李永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883号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南部县金葫路行政中心二楼附楼。法定代表人:何家春,经理。被执行人:杨箴,男,生于1968年8月5日,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陈菊,女,生于1981年5月16日,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李永显,男,生于1973年10月2日,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箴、陈菊、李永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盛先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