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乌云高娃与孟克那僧、乌仁苏布达、敖日格勒、牡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云高娃,孟克那僧,乌仁苏布达,敖日格勒,牡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乌云高娃,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必留太嘎查一组。被执行人:孟克那僧,男,1975年4月3日出生,蒙古族,达日罕苏木政府,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日罕苏木政府办公楼。被执行人:乌仁苏布达,女,1981年1月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医药公司家属楼1单元201室。被执行人:敖日格勒,女,1976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老干部局职工,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老干部局。被执行人:牡丹,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克旗广电网络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广播局家属楼。本院在执行乌云高娃与孟克那僧、乌仁苏布达、敖日格勒、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乌云高娃申请撤回对孟克那僧、乌仁苏布达、敖日格勒、牡丹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2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