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马大秀与易大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大秀,易大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73号申请执行人:马大秀,女,汉族,1951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易大秀,女,汉族,1956年10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执行马大秀与易大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等财产登记和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回执,查询被执行人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房产登记信息回执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明代理审判员 刘 益代理审判员 徐海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易 伟